砀人常〔2024〕15号
(2024年4月25日砀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工作,根据《砀山县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是指从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之中遴选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汇总,按照工作职责,分送县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县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按照主任会议成员的工作分工,提出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初步意见。
重点督办建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大重点工作结合紧密的建议。
初步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确定列为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重点督办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别牵头督办,县政府领导成员领办。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县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确定具体领办的县政府领导并通知相关承办单位。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督促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督办小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负责对重点督办工作的面上指导。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所提建议的领衔代表、附议代表等代表参加督办。
第五条 重点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了解启动情况。了解承办单位与代表沟通情况,实施方案制定情况、责任分工情况、任务清单制定情况等。
(二)督促办理进度。按照督办工作计划,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工作进度,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和反馈,提升办理质量和效果。
(三)调研办理结果。办理完成后,查看办理成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典型做法与创新经验。
第六条 重点督办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现场实地查看、走访代表等,必要时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督办活动。对已经办理结束的建议,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召集分管副县长、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提出建议的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七条 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对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重点督办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工作情况,提出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意见。是否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和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组织新闻单位采访、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