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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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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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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人常〔2024〕13号

2024年4月25日砀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处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和办事机构及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走访选区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定;

(四)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事原案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议案的理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初审后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将纸质内容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成后,应同步提交到网上平台。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对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代表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闭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相关工作委员会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先交有关机关、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需要先交有关机关、部门研究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部门研究。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4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部门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邀请相关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及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并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中涉及有关机关、部门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将审议结果报告,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有关机关、部门实施。有关机关、部门实施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书面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部门在实施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有关机关、部门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听取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